天津商业大学章程


序  言

天津商业大学的前身是天津商学院,由国家商业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于1980年创建。1998年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07年学校更名为天津商业大学。

学校以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商业大学为目标,为科教兴国作贡献。

为推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天津商业大学,简称天商;英文名称为 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简称TUC。

学校住所地为天津市北辰区光荣道409号。

学校网址://www.freegamesyo.com。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变更住所地、网址。

第二条  学校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

第五条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建设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

第六条  学校坚持特色发展,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上凸显特色,提高办学水平。

第七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开展与国外高校的合作与交流,实施留学生教育,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办学规模、增设或调整学科、专业。学校的学科目前涵盖管理学、经济学、工学、法学、文学、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教育,办学层次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及其他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依法制定学位授予办法并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倡导科学研究,推动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注重文化育人,提升师生的人文素养、审美情操和价值追求。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二)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三)委托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评价学校办学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及资源支持,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的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确定招生规模。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决定绩效工资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商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天津商业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党代会闭会期间,校党委全体会议领导学校工作。

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主持校党委经常工作,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商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民主监督、信息公开,完善纪检监察、审计监督体系,保障依法决策、高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成立各类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学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不断提升学术治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指导各级各类学术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组建并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学指导、教师聘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教学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具有对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组建并履行学位评定、授予等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组建并履行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和指导等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职称聘任委员会。职称聘任委员会依其章程组建并履行专业技术职称审议、评定、聘任等职责。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推进民主管理,实行校务公开,建立健全民主协商机制,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学院等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依法依规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重要桥梁纽带。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学院同等的义务(下列各条款中的“学院”,均包含教学部)。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或调整学院。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学校尊重和保障学院学术管理创新。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相应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根据会议内容,分别由院长或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党政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四十八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章  学  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创业指导、职业生涯发展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建立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依法依规在学术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任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薪酬待遇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建立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章  校  友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友是指曾在天津商业大学及其前身学习、工作、进修以及被聘为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人士。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支持校友的事业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会和校友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一章  经费、资产、后勤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依法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十二章 分立、合并、终止和更名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进行分立、合并、终止和更名。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更名,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议,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讨论、校党委会审议后,报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七条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时,应妥善安置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妥善处置学校财产。

第十三章 校徽、校歌、校训、校庆日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中间是由“天商”二字为设计主体构成的中国古代货币--铲币造型,周围是学校中英文校名全称。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歌是《天津商业大学校歌》,韩慧来作词,李树平作曲。

第八十条  学校校训是“笃学弘毅 明德 济世”。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7日。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报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校长提议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变更而对本章程进行的修订,由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八十四条  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核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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