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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档案保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18

一条 档案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档案管理人员 应树立保密观念,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切实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条 严格遵守档案查、借阅制度,保证档案材料及其内容的安全。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抄录和复制,更不能擅自将档案材料带出。

第三条 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专人管理。档案库房及工作室除领导批准外,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

第四条 做好档案库房“十防”工作,严格控制和管理库房和密集架箱柜的钥匙,不允许乱扔乱放或私自易人。短时间离开库房时应随手关门,使用完毕时须及时上锁。两日以上假期需锁闭库房内所有密集架与档案柜。

第五条 工作结束时 , 必须把取出的档案材料及时放入档案柜内,不得在桌上随意堆放。下班前要关闭库房及工作室门窗 , 切断电源、水源 , 保证安全。

第六条 对于保管期已到,经过鉴定,确属无保存价值的文件,严格按照《档案鉴定销毁办法》的规定,登记造册,集中销毁,不得作为废纸出卖或做其它用途。

第七条 如发现有档案丢失或泄密情况,必须及时上报,立即追查,严肃处理责任者。

第八条 档案公布 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或者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公布学校档案。

第九条 有密级的档案均不进行数字化,内部文件数字化后的电子文件只进行离线保存均不上传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条 进行涉密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必须处于离线环境,不得进行互联网连接,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在此计算机上进行数据传递。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公开或普发档案可在线查询全文,其他档案只提供著录信息查询。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系统与档案管理中心网站均设专人管理,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 保密管理员对部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保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监控,发现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档案管理中心

201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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