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大教工﹝2018﹞3号
关于印发《天津商业大学工会慰问工作实施
办法(试行)》和《天津商业大学工会经费
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暂行)》的通知
各工会分会:
《天津商业大学工会慰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天津商业大学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暂行)》于2018年1月26日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通过,经校党委常委会2018年3月22日第3次会议研究决定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校工会
2018年4月4日
天津商业大学工会慰问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工会慰问工作,充分体现对工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关心关爱,特制定本办法。
一、慰问原则和工作要求
1、工会慰问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慰问会员以精神慰问为主,物质慰问为辅,各级工会组织应关注会员生活、家庭状况,帮助其排忧解难。
2、慰问工作要求
(1)及时慰问
对突发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会员给予及时慰问;会员发生疾病住院、会员退休时,工会组织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慰问。
(2)定期慰问
新春两节期间、重要节庆日等时间,校工会按照市总工会的部署开展送温暖活动,集中走访慰问病困会员、假期坚持工作会员、劳动模范等群体。
定期慰问工作包括各类送温暖活动,在开展送温暖活动中严格执行市总工会每年制定的关于冬季送温暖、两节慰问、暑期慰问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慰问范围和标准
1、生病慰问
会员在本市生病住院的,由所在分会组织相关人员到医院探视、慰问。在外地住院的,各分会或所在部门通过电话、委托等方式进行慰问。
慰问标准为每人每次不高于200元慰问品(食品)或慰问金;住院且进行手术的,按不高于500元标准执行;患重大疾病的,按不高于1000元标准执行。
重大疾病范围按天津市总工会职工保险合作社“重大疾病及住院保障计划”中规定的十六类疾病确定。
2、丧事慰问
会员去世,给予直系家属1000元的慰问金。
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500元的慰问金,慰问范围主要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
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工会可购买花圈(花篮)前往吊唁,购买花圈(花篮)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3、意外事故慰问
会员家庭遭遇意外事故,所在分会及部门及时进行家访慰问,协助会员配合有关方面作好善后工作,并提供可能的帮助。经济损失重大、严重影响生活,个人在短期内又无法解决的,可酌情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一次性慰问金。
4、新春两节慰问
新年、春节期间,由校工会对市级劳动模范和大病、困难会员进行慰问,市级劳模慰问品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大病、困难会员慰问金标准按《天津商业大学走访慰问范围、标准及形式暂行办法》(津商大[2017]82号)执行。
5、退休慰问
会员退休时,由分会或所在部门组织慰问,校工会统一购买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
6、结婚慰问
会员结婚时,由分会或所在部门组织慰问,校工会统一购买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
7、生育慰问
会员生育时,由分会或所在部门组织慰问,校工会统一购买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
8、其他特殊情况,经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会员集体福利
1、校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其“逢年过节”的年节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校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发放标准不超过当年全部工会经费收入的50%,发放范围是全体会员。
2、校工会用工会经费给予会员过生日的慰问,标准为不超过300元。由各分会向校工会领取会员生日蛋糕领取券,发放给会员。
四、经费及注意事项
1、以上各项慰问事宜,除新春两节期间对困难教职工的慰问由学校行政福利费支出外,全部在校工会经费列支;各分会会费不再支出慰问项目。
2、不得就一次事件重复慰问。
3、以实物形式进行慰问,凭正规票据报销,发票抬头必须是“中国教育工会天津商业大学委员会”或“天津商业大学工会”。
4、财务手续依《天津商业大学工会资金支付审批办法》(津商大教工[2016]10号)执行。
五、工作程序
1、各种慰问活动,以各工会分会慰问为主,校工会慰问为辅。
2、对会员进行生病、丧事慰问,各分会提出申请,校工会审批后实施,校工会做好台帐记录。
3、春节期间慰问大病、困难职工程序:
(1)各分会提出拟慰问会员名单,并附简要情况介绍,校工会上报学校解困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工会组织;
(2)经学校解困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工会组织研究确定慰问对象和标准,按统一的工作部署,由校工会负责具体实施。
(3)困难职工标准参见《天津市工会(2016--2020)年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方案》(津工发[2016]14号)。
4、退休慰问时,由各分会提前1-2月向校工会提出申请,校工会协调人事处留存退休证复印件,然后发放纪念品。
5、结婚、生育慰问时,由各分会向校工会提交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校工会验证后原件退回,校工会发放慰问品。
六、本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向校党委报备后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退休、结婚慰问可追溯至2017年9月22日,原《天津商业大学工会慰问和补助标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八、上级工会组织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九、以上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天津商业大学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暂行)
一、工会经费使用方面
(一)用于为会员及职工开展活动方面
1.严禁在教职工活动中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励。
2.严禁违反规定乱设奖项。
3.严禁以现金奖励代替实物奖励。
4.严禁利用组织教职工活动之机给工作人员、参加活动人员发放加班费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5.严禁以工作需要为名为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发放通讯费、加班费、交通费、年终奖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或奖励。
6.严禁以购买或发放各类活动卡(健身卡、游泳卡、瑜伽卡等)的形式代替组织教职工活动。
7.严禁擅自提高标准、超范围发放讲课费、裁判费、评审费、演出补助、误餐补助等。
8.严禁违反《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要求,擅自提高工会经费弥补会费资金不足的标准。
(二)维护职工权益方面
1.根据《天津商业大学工会慰问工作实施办法》进行慰问时,对于工会会员坚持一视同仁,禁止按职务、级别定标准。
2.使用中央和市级专项帮扶资金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的资金,严格按照《关于专项帮扶资金的实施细则》(津工发﹝2015﹞23号)有关规定执行,准确确定救助范围和帮扶对象,确保困难救助对象在市总帮扶库中,禁止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三)工会经费用于培训、会议、公务接待方面
1.严禁擅自提高标准,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
2.严禁擅自提高会议费、培训费标准。
3.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举办培训班或召开会议。
4.严禁借会议、培训、公务接待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5.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6.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给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发放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7.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8.严禁公务接待超标准、超范围。
9.禁止报销与会议、培训、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
10.严禁将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结余费用存在承办单位形成“小金库”。
11.严禁以会议、培训为名虚列支出,转移、隐匿资金。
(四)职工福利方面
1.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发放逢年过节慰问品;各分会不得使用会费发放集体年节慰问品。
2.严禁以现金形式进行节日慰问、生日慰问。
3.严禁在《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允许范围以外节日发放节日慰问品。
(五)工会经费其他使用方面
1.严禁用工会经费列支工会组织以外其他组织的费用。确需对外赞助的应按“三重一大”程序决策,并经学校党委同意。
2.严禁行政挤占工会经费。不得用工会经费给教职工发放书报费、洗理费、防暑降温费; 不得用工会经费发放应由行政承担的各项奖励;不得用工会经费支付行政办公场所有关费用;不得用工会经费支付教代会、教职工体检费、教职工伙食费、教职工食堂费用、教职工丧葬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等一些应由行政列支的费用。
3.严禁违反市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一线职工疗休养相关规定和要求,擅自扩大疗休养人员范围或提高标准;严禁组织到文件规定以外的地点进行疗休养。
4.严禁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5.严禁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二、工会经费管理方面
1.严禁工会财务不独立核算,各分会的工会经费一律由校工会代管。
2.严禁工会经费列支非本级工会应支付的费用。
3.严禁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工会财务工作,严禁不相容职务兼容。
4.严禁不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等各种报表。
5.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严禁追加预算不履行相关程序。
6.严禁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不经同级工会经审会审查。
7.严禁出租、出借工会账户,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8.严禁违反“三重一大”规定,支出各项大额资金。
9.严禁工会经费支出经济事项与发票内容不符、使用虚假发票,发票无明细,支出无明细、无发放记录或发放记录无本人或代领人签字,白条入账等不规范财务行为。
10.严禁违规出借工会经费或将工会经费划拨给同级行政使用。
11.严禁购置固定资产不入账,固定资产不定期盘点,对于盘亏资产、报废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理,不编制固定资产台账。
三、工会经(会)费收缴方面
1. 严禁不按照工资总额2%计提或少提工会经费。
2.严禁不将财政划拨工会经费计入拨缴经费收入;严禁将应计入收入的经费在往来科目核算,形成“小金库”。
3.严禁不收或少收工会会员会费。
四、相关要求
1.本负面清单同时约束校工会和各工会分会,工会经费收、管、用中的未涵盖内容,应结合实际在具体执行中不断丰富、完善、更新。
2. 负面清单与学校党委制定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不一致时,以学校党委制定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为准。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校工会2016年11月23日印发的《天津商业大学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试行)》(津商大教工﹝2016﹞12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