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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 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2017年03月01日 16:31  点击:[]

发布时间:2017-03-01 16:31:52 阅读:0

天津商业大学工会


津商大教工﹝2016﹞17号

《天津商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管理办法(试行)》(津商大教工[2013] 11 号),在运行操作过程中,有个别条款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经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将有关条款补充规定如下:

1、第四条 互助会的管理,第(一)款互助会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中,增加第4项:依申请向互助会会员公开互助金使用情况。

2、第六条 互助会会员的互助标准,第(一)款增加以下内容:

医疗器材包括:外科手术用一次性器械、支架、导管、人工股骨头、人工关节、晶状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和肝脏、肾脏器官移植。

使用进口医疗器材,需医院提供相同国产材料的价格,如不能提供国产材料参考价格的,一律按照所用进口材料的60%折算,据此计算应享受的互助金。

3、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享受大病医疗互助金,增加以下内容:

(四)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营养保健品费、免疫制剂费、诊疗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五)自杀、斗殴、吸毒、酗酒、镶牙、美容性整容、犯罪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其它不应由互助金范围内列支的。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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