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使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 人才发展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促进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促进人才发展应当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扩大人才开放的原则,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和人才引领驱动,为人才全面发展搭建平台、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的潜能。
产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以及各类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和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牵头抓总,承担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政策组织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发展、人才服务体系构建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理规划人才资源,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等组织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人才的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发挥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服务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第八条 本市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健全完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打造人才工作品牌,全方位引育、用好人才,推动构筑人才聚集高地。
第九条 本市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滨海新区等先行先试,推进人才发展工作改革,创造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第十条 本市加强对优秀人才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人才发展促进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和团队,以及在人才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开发应当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培养科学精神,提升综合素质,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础研究人才、前沿技术研究人才培养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鼓励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在项目立项、科研经费、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提升科技原创能力。
第十四条 本市发挥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高等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
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等学校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大学生创业就业指导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鼓励高等学校重点建设对接本市主导产业的特色学科、专业,与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共建现代产业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鼓励高等学校探索创新创业教育,建立创新创业学院和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开设创新创业教育项目,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面向未来发展趋势建立未来技术学院,培养引领未来科技发展的复合型、创新性人才。
第十五条 本市支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高水平人才出国(境)开展学习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军企业等加强与国际知名大学、学术机构的合作,开展人才联合培养和科研联合攻关,积极参与组织国际和区域性重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提升人才国际协同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本市坚持弘扬科学家精神,注重选拔培养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市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项目承担、学术交流、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促进企业家成长和创新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托高等学校、领军企业等开展战略管理、市场开拓、经营模式、资本市场等方面的常态化、系统化培训,弘扬企业家精神,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第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青年人才的培养开发,吸引、集聚、支持青年人才。在专家遴选、科研项目申报、科技表彰中向青年人才倾斜,在教育、科技等各类人才工程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青年人才名额;支持优秀青年人才到境外进行短期培训、学术交流、访问进修、合作研究等活动;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发挥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作用,引育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
第十九条 本市积极推进卓越工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培养卓越工程师,鼓励企业和高等学校共同设计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实施培养过程、评价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专业技术人才更新知识、提升能力。
用人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范围,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工程,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企业培训中心、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广订单培养模式,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联合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本市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开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法治、金融、乡村振兴等各领域各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结合主导产业实施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转型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支持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设立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推动集聚创新资源,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本市高标准建设天开高教科创园,提升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载体功能,构建多层次孵化体系,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二十四条 本市加强创新联合体建设,支持无人机和新材料、智能轨道交通、智能网联汽车、半导体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互联网新经济、动力与电气、电子信息与大数据、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十大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发展,搭建项目对接、人才对接、金融对接平台,提供政策支持和应用场景,推动产业、科技、人才融合发展。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五条 本市健全完善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机制,坚持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各类人才来津创新创业。
注重柔性引才和靶向引才,依托平台和项目引才,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用人单位引进与产业发展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相匹配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对接用人单位人才需求,制定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在人才密集地区建立招才工作站,组织开展校园招聘、创新创业大赛、人才交流对接会、高端人才论坛等招才引智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相关区人民政府共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载体,创新网络招聘、海外招聘、以才荐才等形式,畅通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新创业渠道。
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在申请长期居留和永久居留、办理工作许可、享受金融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与高等学校的合作,制定并落实求职、落户、购房、创新创业等支持政策,畅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来津和留津就业创业渠道。
第三十条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支持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合作引才。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举荐优秀人才。
第三十一条 本市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引进等方式引进人才智力。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面向国内外征集原创思想和技术方案。
市有关部门对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可以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引进人才智力开展技术攻关、破解技术难题。
第三十二条 本市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支持人才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间交流。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艰苦岗位和农村等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实施助力乡村教师专业发展、选派科技特派员和特聘农技员等各类人才服务基层项目,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岗位和农村等基层一线流动。
第三十三条 本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市坚持融入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支持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京津合作示范区、武清京津产业新城等建设,吸引和承接相关项目、人才和团队;推进职业学校雄安协作校区等建设,打造适应雄安新区产业发展的职业教育专业组群,选派技术人才支持雄安新区发展,服务雄安新区建设。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的协作,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推动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三地互认,推进京津冀人才智力资源共享、人才服务衔接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促进京津冀人才协同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市支持持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人才来津工作或者开展交流合作。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认可的人才,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为其提供工作许可、出入境、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便利。
第四章 人才使用、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 人才使用应当坚持人岗相适、用当其时、人尽其才的原则,以人才评价为基础,科学合理使用人才。
人才评价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和转化应用,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
人才激励应当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以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为导向,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十七条 本市坚持完善人才使用机制,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用人制度,落实各项人才政策,提高人才使用成效,使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任用制度,发挥人才创造性作用。
第三十九条 本市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通过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创新创业。离岗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期间,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人事关系。
第四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多元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评价主体作用,通过组织评价、社会评价、专家评价、市场评价、大数据测评、科学家和企业家举荐等方式,开展分类别、分层次人才评价。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完善职称评价制度,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价中的主导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畅通海外人才职称评审渠道,在本市工作的海外人才,可以参照本市专业技术人才标准,按照实际工作经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拓展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第四十二条 本市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合理确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薪酬。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人才进行激励。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四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科学家、首席工程师、首席技师等岗位,并根据其实际贡献给予相应待遇。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推动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和用人单位共同配合的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
第四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相关职能部门服务资源,建设人才综合服务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和智慧精准服务,提升人才服务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七条 本市依法保护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依托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人才服务专线,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及人才权益的投诉、举报,收集意见和建议,提供人才服务保障方面的咨询和帮助。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转办事项按责办理、限时办结、逐一反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善于沟通的人才服务专员队伍,为相关人才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人才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按照各自职责为人才提供出入境、居留、落户、卫生健康、住房安居、就业创业、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配套服务。
鼓励人才智力密集的产业园区和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引进优质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入驻,解决人才的子女教育、医疗等问题。
第四十九条 持有“海河英才”卡的高层次人才,在职称评审、单位聘用、创业扶持等方面享受政策支持,在落户、出入境、社会保险、金融服务、医疗保健、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生活补贴、购房等方面享受相关服务。
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实行特色化区域人才服务,吸引高层次人才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生活。
第五十条 本市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通过货币补贴、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方式,多渠道满足人才安居需求。
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建设人才社区,丰富居住、商务、消费、休闲、教育、医疗等功能。
第五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严格落实侵权预防、预警、应对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畅通人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渠道,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交易评估评价、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扶持等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第五十二条 本市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应当免费为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依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等,引进和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培育检测检验、数据计算、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特色产业,搭建创业孵化、中试验证等平台,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人才贷、人才投等创新产品,丰富金融业务,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出覆盖研发、创业以及人才健康等领域的保险产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增量扩面,完善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天使投资投贷联动,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困难。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人才发展各项政策和工作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用于促进人才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五十六条 本市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情况纳入区和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优惠或者资金的,政策实施部门或者资金审批部门应当取消其获得的待遇,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