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新进教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工作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在提出认定申请前须完成体检,取得天津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教育理论合格证书》和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接受任教单位年度教学考核等工作。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指定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由基层组织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等情况进行鉴定,写出具体意见,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通过学院向学校人事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加盖人事部门印章)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正面彩色免冠1.5寸照片三张(其中两张粘帖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一张由学校留存,待制证时使用);
(4)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以及外省成人高校学历证书,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免)复印件;
(6)《思想品德鉴定表》(须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件;
(7)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教育理论合格证书》复印件;
(8)由本人填写,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补充登记表》(教学情况一栏还须加盖学校教学部门印章);
(9)与所在单位办理录用手续(须提供报到证或三方协议书或调动干部介绍信或人才代理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的复印件。
3.具体工作要求如因政策原因发生变化,请以当年的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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