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籍管理的严肃性,使学 籍管理更加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 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 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休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六周以上或超 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含六周或三分之一) ;
2.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六周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含六周或三分之一) ;
3.应征入伍的;
4. 自费留学的;
5. 休学创业的;
6.女生在学期间妊娠者或生育者;
7.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二)学生休学按以下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1.休学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天津 商业大学学生有关事项用表》(一式五份),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 作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通知有 关部门。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诊断证明,并由学校卫生院在《天津商业大学学生有关事项用表》 填写审核意见。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除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 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因病可休学两年,累计 不超过两年。因创业可休学三年,累计不超过三年。学期中休学的,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3.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学生休 学、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4.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天津市 的有关规定处理。
5.休学期间,停发在校生应享有的各种补助费。
6.休学学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7.休学学生的户籍不变更。
(三)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不保留其宿舍床位,不得参加 课堂教学与考试活动。
2.学生休学期间发生意外事件,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
3.学生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4.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 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5.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 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条 复学
学生复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相应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有关证 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的复学申请或连续休学申请,填写《天津 商业大学学生有关事项用表》,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分 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学期中间不办理 复学手续。其中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 复学后,一般随原专业下一级就读,复学后按复学就读 年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参加所就读年级的各项教育教学 活动。
(三) 休学期满,学期开学注册期间,需本人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两周(含)以上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自费出国复学后再次申请自费出国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四)凡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 复学资格。
第三条 自愿申请随下一年级学习
(一) 经学校批准,学生因学习困难可以自愿申请随下一年级 学习,在学期间有两次申请机会。
(二) 在第一学年、第二学年、第三学年的第二学期期未考试 前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转专业
(一) 按类录取的学生,根据《天津商业大学按类招生学生选 择专业管理办法》进入专业大类学习;按专业录取的学生应在原录 取专业学习;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按《天津商业大学按类招生学生选 择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二)经学校批准,有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本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 明,不能在本专业学习的,但尚能在学校其他相关专业学习的。
2.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 业的, 可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符 合《天津商业大学按类招生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的, 学校优先考虑。
(三) 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 关证明材料,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学生有关事项用表》(一式五份), 经转出、转入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并通知有关 部门。
(四) 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后,应到教务处和学院办理学分转 换与成绩认定手续。如转入专业与原所学专业的教学培养计划差别 较大,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加修或补修的相关课程达24学分者(含 24学分),应随下一年级学习。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1.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2.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3.已转过专业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相互转的。
6.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 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五条 转学
(一)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 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 学校出具证明,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三)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 转入学校同意, 方可转学。
(四)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本校的,由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 相关证明,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 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五)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外校学生申请转入 本校,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 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条 退学
(一)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生退学的两种形式:
1.学生要求退学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家长签署的同意 书),并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学生有关事项用表》(一式五份),经所 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 务处审批并通知有关部门;在教务处领取《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离校 通知单》,按照通知单的要求盖好所有部门的公章后,回教务处开具 退学证明。
2.对学生做退学处理
由学生所在学院写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 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对做出退学处理的学生,由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直接送交本人或邮寄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 本人的,在校内公告栏或校园网公告,则视为已送达,同时报天津 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 30天之内办理退学手续。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 证书。
3.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 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4.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代其办理离校手 续。因学生本人原因未及时办理离校手续,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 自负。
5.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管 理规定》 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 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自批准退学之日起学分保留十年有效。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 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七条 附则
(一)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商业大学本科
生学籍变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天津商业大学 2017年8月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