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大校发﹝2013﹞10号
关于颁布《天津商业大学本科新专业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教学部门:
为落实学校2012年度《关于做好学校规章制度废改立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天津商业大学本科新专业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据颁布的管理文件做好相应工作。
附件:《天津商业大学本科新专业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201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商业大学本科新专业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新专业建设,提升新专业建设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等。
第二条 本科新专业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分成新建专业建设中期质量检查,以及新增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第三条 新专业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组织管理。新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做好接受专业建设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相关专业负责接受新专业建设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本科新专业建设中期质量检查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经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在招生后第三年接受新专业建设中期质量检查。
第五条 检查内容与要求:
新专业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天津商业大学新建本科专业建设检查的质量标准》(附件1)的要求进行。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专业发展定位;
(三)专业建设中特色的凝练;
(四)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和落实措施;
(五)办学条件是否满足专业发展需要。
第六条 检查方式:
新专业建设中期质量检查采取学校自查与市教委督导组专家入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校内首先组织自查,然后接受市专家组入校检查。接受检查的专业要提交专业建设自查报告和相应的专业建设背景材料。
第三章 本科新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第七条 经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经三年建设后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本科新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申请,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3名以上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校专职教师;
(二)能开出教学计划内的全部课程,其中80%课程由具有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讲授(外聘教师一般不得超过25%),教学质量较好;
(三)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四)积极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并取得一定数量具有较高水平的成果;
(五)申请专业有一届或一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含转年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市学位委员会提出本科新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书面申请。
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专业的自评报告;
(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学校自评表》。
第九条 经校学位委员会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材料审核后,形成校学位委员会评审决议,会同各专业报送的材料,报送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学位办,下同),经备案审议后生效。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本科新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核工作,按照学院申报、专家评议、市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授权的程序进行。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评估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申请专业逐个进行考察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办学条件和教学情况,特别是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人才培养情况,提出评审意见,并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审定。专家组由5至7人组成,且半数以上为外单位专家,成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三)公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学校自评和申报的有关材料,包括:校内自评和申报工作程序、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申报材料和自评投票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同时将此时间范围和网址函告市学位办。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审定通过的,且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专业报送至市学位办,经备案审议后生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制订日期:201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