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大校发﹝2013﹞9号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商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教学部门:
为落实学校2012年度《关于做好学校规章制度废改立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原《天津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重新修订,现将修订的《天津商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新颁布的管理文件做好相应工作,原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商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管理办法》
201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商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的正常运行,规范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第二条 本办法将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违背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行为或事件,视为教学事故,并视其性质、后果的严重程度分特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包括教学、教学管理以及教学保障等方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造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是指与本科教学有关的学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以及从事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范围与等级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教学类特大教学事故:
(一)在各种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学生歧视、辱骂、体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准许擅自中止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
(四)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或变相泄露试题,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公平判定成绩的;
(五)教师受个人利益驱使,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教学管理类特大教学事故:
(一)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二)违反课程成绩管理制度,私自更改学生成绩的;
(三)监考人员及管理人员未能执行考场规则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四)因教学或管理人员失职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教学保障类特大教学事故:
(一)非突发原因而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停水,导致大面积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严重影响教学进程的。
(二)在教学活动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有关部门或个人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积极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教学类重大教学事故:
(一)未经学院(教学部)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舍弃或拖延教学进度,达学期课程教学时数的1/4以上的。
(二)教学不负责任,对所传授知识理解错误,经核实教学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找人代课,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的;
(五)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任课教师迟到超过10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的;或临时安装、调试教学课件而占用上课时间超过10分钟的;
(六)试题出现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信度受到极大影响的;
(七)监考人员缺席,或迟到超过10分钟,或不执行监考规则,严重影响考场秩序的;
(八)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练习或任课教师从未批改作业,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
(九)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严重影响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
(十)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的;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教学管理类重大教学事故:
(一)因教学调度不当或未能及时通知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二)在课程表或考程表编制中漏排班级、课程,严重影响教学或考试的正常进行的;
(三)毕业资格审查出现误差,造成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发放错误,或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证明的;
(四)开课部门未能按计划开出课程,影响教学计划正常执行的;
(五)未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教学时间内擅自调动学生,导致学生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严重影响学生学习的。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教学保障类重大教学事故:
(一)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工作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
(三)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又未能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教学类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师个人擅自调课的;
(二)未经学院(教学部)同意,擅自舍弃或拖延教学进度的;
(三)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擅自提前下课,时间不超过十分钟的;
(四)教师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的;
(五)任课教师上课时衣冠不整的;
(六)监考教师迟到时间不超过十分钟的;
(七)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或评定、登录成绩有误的;
(八)由于特殊原因(停电或设备故障)不能使用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时,未能继续组织教学的;
(九)经过检查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质量不符合要求,任课教师不修改而继续使用课件,教学效果不好的。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教学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
(一)调整课程表后未及时备案并通知学生,影响教学秩序的;
(二)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教师无正当理由不采用经校、学院教材评审委员会审定教材的。
(五)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推迟办理结题或验收手续的。
(六)无特殊原因未按期上报有关教学材料,影响后续工作的。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教学保障类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室内黑板损坏1/3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二)教学楼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或不准,或在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或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设施损坏或卫生状况很差,未能及时修复或按规定清扫。
(四)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教室,影响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 教学人员或相关人员违反学校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影响了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的,依照相关制度规定,给予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报告
(一)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报告;
(二)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教学事故责任人若隐瞒事实或经举报仍不承认错误,经教学部门或教学主管部门查实,将从重处分;
(四)对及时报告事故,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尽可能消除影响的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教学主管部门报校领导视情节可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五)学校保护师生员工及相关知情人署真实姓名投诉教学中出现的各种教学事故。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的受理
各级教学事故均须由事故直接责任人的所在部门于受理之时的48小时内提出本部门的认定、处理意见,并报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涉及研究生、高职教学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汇同研究生部、高职与继续教育学院处理;涉及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汇同人事处、后勤处处理;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可组成专门的认定与处理工作组,在责任人所在单位的协助下直接进行调查:
(一)可能构成特大教学事故的;
(二)事故涉及多个单位的;
(三)责任人所在单位补充调查后仍事实不清或关键证明材料不足的;
(四)责任人所在单位被举报在调查中有偏袒、造假行为的;
(五)其它不宜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单独调查的。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的受理程序
(一)一般教学事故由直接责任人的所在部门按规定处理,并报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及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及相关部门审核后,主管校长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认定,并做出处理意见;
(三)特大教学事故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校长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认定,并做出处理意见;
(四)教学事故受理部门应填写《天津商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书》,并于处理后报人事处存档。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由所在部门给予事故责任人批评,并从工作津贴中扣除200元;
(二)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处分,并从工作津贴中扣除500元;取消事故责任人本年度年终评优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当年不能参加技术职称评审;
(三)特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并从工作津贴中扣除5000元。取消直接责任人本年终评优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三年内不能参加技术职务评审;
(四)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者,在该学期末扣除该教师该学期课酬总额的10%作为处罚,并由相关学院(部)确定是否予以解聘。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二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时,可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诉,也可向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重大教学事故和特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时,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或相关部门负责受理事故责任人的申诉,并做出接受申诉或驳回申诉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主管校长或校长主持召集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及相关部门、人事处、工会、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及学校法律顾问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会议,对接受的申诉进行仲裁。
教学事故仲裁会议可视情况,吸收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大学生学习管理委员会代表或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时间:2003年10月
本次修订时间:201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