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3日发表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全文如下: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北京
目 录
导 言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
(一)工作权利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三)社会保障权利
(四)健康权利
(五)受教育权利
(六)文化权利
(七)环境权利
(八)农民权益的保障
(九)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
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
(一)人身权利
(二)被羁押者的权利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知情权
(六)参与权
(七)表达权
(八)监督权
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
(一)少数民族权利
(二)妇女权利
(三)儿童权利
(四)老年人权利
(五)残疾人权利
四、人权教育
五、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
(一)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
(二)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
导 言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政府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为促进和保障人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中国人民的命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人权事业实现了历史性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庄严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人权事业发展,使中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谱写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生产力欠发达、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受自然、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中国的人权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不断推进人权事业发展任重道远。
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中国政府在治国理政中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坚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着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主张加强国际人权交流、对话与合作,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致力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的人权事业,并响应联合国关于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倡议,在认真总结经验、客观分析当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制定本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是:第一,根据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条约的基本精神,完善保障人权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第二,坚持各类人权相互依赖与不可分割的原则,平衡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协调发展,促进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均衡发展;第三,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本着务实的精神,确保设定的目标和措施切实可行,科学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在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制定的。为制定好本行动计划,中国政府专门设立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机制的牵头单位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成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权研究会等53家单位。同时,邀请了来自南开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山东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党校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参与本计划的起草制定工作。在计划起草制定过程中,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与政府各有关部门进行反复研究;多次召开座谈会,邀请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等20多个单位参加,广泛征求各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反复讨论和修订。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中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阶段性政策文件,其内容覆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将依照“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原则,将本行动计划纳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认真地予以落实。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行动计划的宣传,参与推动本行动计划的落实。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立法和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本行动计划的执行、监督与评估工作。
本计划业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予以公布。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
2009―2010年,国家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切实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一)工作权利
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落实就业促进法,实现城乡就业统筹,促进就业增长。2009―2010年,新增1800万城镇就业人口,转移1800万农业劳动人口,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问题。
━━落实劳动合同法,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大力推广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促进职工工资水平稳步增长。
━━扩大职业培训,全国技能劳动者总数达到1.1亿,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总数的5%,高级工占20%。
━━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生产条件,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降低35%,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降低25%。
━━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广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依法追究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逐步增长,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努力维护城乡居民获得基本生活水准的权利。
━━努力提高国民收入水平,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人民币15781元以上,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在2008年的4761元的基础上,每年实际增长6%左右。
━━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尽快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问题,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实现脱贫致富。加大“雨露计划”(注1)实施力度,每年完成对100万贫困劳动者的转移技能培训和对1000万劳动者的实用技术培训。
━━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健全廉租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严格执行拆迁的许可、资金监管、协议、评估、项目转让审批、住房保障、补偿救济和听证等制度,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修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研究制定《城市低保标准测算与调整办法》、《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和《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实施办法》。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制定工作,规范农村最低保障标准、对象审核、分类分档救助等环节,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社会保障权利
完善和落实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抓紧起草制定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促进社会保险基金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扩大各类社会保险覆盖面。到2010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2.23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4亿,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2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4亿,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人数逐年增长。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推进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市(地)级统筹,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注2)。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继续实施“霞光计划”(注3),切实保证农村五保对象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修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条例》、《救助管理站服务标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标准》等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市(地)级以上城市和重点县区建设一批设施比较完善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四)健康权利
初步建立覆盖全国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使中国进入实施全民基本卫生保健国家行列。
━━2010年预定达到的主要健康指标是: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3岁,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4.9‰以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7.7‰以内,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40/10万以内,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城市和农村分别达到95%以上和90%以上。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到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到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合)率提高到90%以上。逐步提高财政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扩大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
━━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从2009年起,三年内重点支持约2000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新建、改造37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1万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2.9万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改建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县1―3所。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实施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开展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以及为预防出生缺陷而进行的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等项目。
━━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加大艾滋病防治力度,加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县级以上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网络直报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80%以上,报告的完整率和及时率达到90%以上。强化计划免疫,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麻疹发病率比2007年下降50%,乙脑、狂犬病、出血热等可预防传染病发病率比2007年下降30%。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落实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在校生等重点人群,有效遏制乙肝的高流行状态。切实加强对寄生虫病等地方病的防治,力争所有流行县(市、区)都达到控制传播标准。
━━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与食品、药品相关的生产许可、强制检验、市场准入、召回以及进出口检验检疫等制度,并对贯彻实施情况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严格执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在2009年再解决600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提前实现联合国确定的“2015年前无法可持续获得安全饮水人口比例减半”的目标。
━━加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力争到2010年人均体育场地设施面积达到1.4平方米,城市社区和农村村镇的公共体育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健全群众体育组织,完善全民健身体系。
(五)受教育权利
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农村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进一步推进校外教育,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利。
━━制定到2020年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主要措施,提高公民总体受教育水平。
━━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净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8%以上,初中三年保留率达到95%。继续扫除青壮年文盲,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4%以下。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儿童学前1年受教育率有较大提高。
━━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将义务教育的重点放在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上,积极回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力倡导的“全纳教育”理念,关注每一个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把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和改造城镇薄弱学校放在重要的位置。
━━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落实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办学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新农村卫生校园建设工程,基本建成农村学校远程教育网络。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建设2000个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实训基地,扶持建设一批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和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中央政府投入专项资金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继续实施“211工程”(注4)和“985工程”(注5),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
━━加快校外教育发展。2009―2010年,中央政府将筹集彩票公益金30亿元,用于支持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力争到2010年实现全国每个县(区)都有一所校外活动场所的目标,保障未成年人享受校外教育的权利。
━━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覆盖面,提高资助水平。
(六)文化权利
采取有力措施,发展繁荣文化事业,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
━━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实现大城市和中心城市有大剧院、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电影院、群众艺术馆,县(市)有文化馆、图书馆、电影院,行政村有文化活动室,社区有文化中心。在中西部地区新建、改扩建2.67万个综合文化站。每年建设农家书屋7万家左右,到2010年底,全国共建设农家书屋23.7万余家。国家财政投入11.15亿元,建成覆盖城乡的数字文化服务体系。
━━实现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一五”建设目标。到2010年底,实现县县建有支中心、村村建有基层服务点,完成100TB数字资源建设任务。
━━全面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构建全国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卫星直播及移动多媒体广播系统,推进“三网融合”,构建海量内容资源管理系统和内容集成分发交换平台,建立电影数字节目集成等平台,推进农村流动数字放映进程。
━━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依法发展文艺经纪代理、无形资产评估鉴定、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支持文化创造和普及。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扶持传统剧种新剧目的创作、人才培养及公益演出,扶持公益性、示范性文化艺术活动。鼓励国有文艺表演团体深入基层演出,2009―2010年,国家财政投入1亿元,为剧团等基层文化机构配备流动舞台车300辆左右,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使文化下乡活动小型化、经常化。国家安排资金34亿元,运用卫星直播技术,到2010年底实现71.66万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基本实现全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一村一月放映一场。
━━继续推动博物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公众免费开放,研究建立有关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的法律制度。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各种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初步建成服务公众的专利检索与服务平台。
(七)环境权利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创造有益于人类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环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到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得到控制,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2010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10%,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比2005年下降4.1个百分点,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Ⅲ类的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的比例提高5.6个百分点。
━━落实《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完善环境与健康工作的法律、管理和科技支撑体系,控制有害环境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减少环境相关性疾病发生,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环保约束性指标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
━━强化环境法治,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持续开展环境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沿江沿河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冶炼等企业,努力消除环境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监管,防范环境风险。推行政务公开,实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项目审批、案件处理等政务公告公示制度。加强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
━━力争实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
━━发展可再生能源。努力使可再生能源消费到2010年达到全部能源消费的10%。
━━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在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和开发可再生能源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同时,力争使工业生产过程的氧化亚氮排放稳定在2005年的水平,森林覆盖率达到20%,年碳汇数量比2005年增加约0.5亿吨二氧化碳。到2010年使改良草地达到4000万公顷,治理退化、沙化和碱化草地达到1.1亿公顷,将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努力使90%左右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重达到16%左右,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2200万公顷。50%的自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
━━2009―2010年,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10万平方公里,实施生态修复面积12万平方公里。黑河、塔里木河、石羊河等部分生态脆弱河流得到初步治理。
(八)农民权益的保障
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土地权利。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规范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通过公开、公示等方式接受村民监督,强化对农村宅基地分配和使用情况监管,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经营性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予农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并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农民种粮补贴,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改善其他主要农产品价格保护办法,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支持农民外出就业、就近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
━━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到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每个乡镇设立1所政府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立1个卫生室。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以县为单位的初级卫生保健合格率达到80%。2009―2010年全国计划解决1.2亿农村人口饮水问题。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实现安全饮水。完成《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0―2013年”规划》的编制工作。
━━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劳动报酬、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待遇,逐步改善农民工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方面的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
(九)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
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给灾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国务院专门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决定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使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和灾区经济发展水平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实现家家有房住、户户有就业、人人有保障的目标。
━━基本完成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的农房重建,保证受灾群众在2009年12月底前住进新房。
━━采取多种措施,解决恢复重建规划区内100万左右劳动力的稳定就业问题,重点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一人就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超过灾前水平,灾区群众普遍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高质量地恢复重建中小学校,重点恢复、重建县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尊重遇难者,对地震中遇难和失踪人员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布。
━━坚持不懈地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救灾资金物资全部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和援建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专项检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违纪违法行为。
━━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为今后防震减灾提供更为健全的法制保障。普及减灾知识,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将灾害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减灾知识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中,将应急避难场所等防灾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
2009―2010年,国家将继续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提高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水平。
(一)人身权利
完善预防和救济措施,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
━━严禁刑讯逼供。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的,将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收押、换押、延押必须依法进行,防止错误羁押和超期羁押。完善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法律救济、恢复名誉等措施,对造成非法拘禁、错误羁押、超期羁押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慎重判处死刑,完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不执行死刑并予以减刑。
━━严格死刑审判程序,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办理死刑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原则,切实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检察院依法加强对死刑案件的监督。
━━建立和完善执法、司法监督机制。严格实施执法责任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错案责任追究制、领导责任追究和引咎辞职制度。依法惩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取证、暴力取证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二)被羁押者的权利
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
━━推动完善被羁押者权利保护与人道待遇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严格依法执行收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主要刑罚执行环节。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保证执法程序严密、细致,各执法环节的法律文书和凭证齐备真实、保存完好、档案规范。
━━完善监所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监所执法执纪监督制度和权力制约机制,加大对监所执法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的力度。
━━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发生;所有提讯室实施强制物理隔离;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
━━进一步完善被羁押者的处遇制度。完善被羁押者通信、会见、生活娱乐、离监探亲等规定;完善被羁押者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障机制,推行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加强对被羁押者的个别化教育和矫治,推广和深化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大对监所的资金投入,改善被羁押者的监管环境和条件,保障监所的给养费、公务费、装备购置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
━━完善监管执法公开制度,将被羁押者权利以及监所有关执法标准、程序向被羁押者、家属及社会公开,通过举报箱、举报电话、监所领导接待日、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对监所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监管场所内执法活动的实时检察监督。在监室设置举报箱,方便被羁押者投诉。落实被羁押者约见驻监所检察官制度,被羁押者若认为自己遭受非法待遇,可约见驻监所检察官。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受刑事指控者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各类案件。保证案件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
━━全面公开审判信息。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须宣布依法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公开审理时,公开举证、质证、辩论,并公开宣判。公民持有效证件,可以旁听。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对于庭审活动和相关重要审判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建立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当事人可以按规定查阅和复制。
━━鼓励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的权利,保证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推动修改或废止与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各类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障律师会见、通信、阅卷和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
━━扩大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降低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依法增加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数额,简化程序;推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立法工作,明确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条件、标准、程序等。
━━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努力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援助。
━━推进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完善对赔偿请求人、赔偿种类和范围、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问题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四)宗教信仰自由
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保护公民不被强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保障宗教信徒的权益。
━━尊重少数民族的信仰传统,保护少数民族宗教文化遗产。继续投入必要资金用于维修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和宗教设施。
━━充分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和途径。
(五)知情权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定期考核,检查督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依法追究违反该条例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完善地方性政务公开法规。
━━逐步形成相对完整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乡镇机构重点公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等情况。县、市政府重点公开本地区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政府采购、征地拆迁等事项。省级政府重点公开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产权交易等情况。深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政府网站,绝大多数政府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开通热线电话。
━━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大对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提高发布会质量,及时、准确、权威地发布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信息服务水平。
━━依法、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
━━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加强村务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基本实现县级单位制定村务公开目录,推进村务公开规范化。
(六)参与权
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公民的参与权。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修改选举法,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适度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归国华侨、妇女、基层工人、农民与农民工代表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选民的联系。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进一步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提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实效。适当提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部门实职、尤其是担任正职干部的比例。尊重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委员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发表的意见,保障他们开展视察、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权利。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动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高农村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到2010年争取达到50%;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探索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方式和途径,健全城市社区民主听证会、协调会等社会参与形式;探索流动人口参与经常居住地社区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径。
━━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过程中公众的参与度。在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时,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推进重要法律法规的立法听证会、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公开听取意见、重大决策接受专家咨询或第三方论证的制度化建设。
━━保障工会、妇联、青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拓宽渠道,支持各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时,认真听取各人民团体的意见。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社会功能。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保障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七)表达权
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新闻、出版事业,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
━━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合法权利的制度保障,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继续推动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以及报业的改革与发展,到2010年,千人日报拥有量力争达到90份,报纸普及率达到每户0.3份。
━━完善治理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互联网有序发展和运用,依法保障公民使用互联网的权益。
━━完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的法规。启动《出版管理条例》的修改,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合法出版物的责任。研究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推进完善有关广播电视传输保障和电影的法律制度。
━━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增加社会组织代表比例,各级政府在制定重大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时,应当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商会要收集行业、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学会、研究会要研究社会大众的呼声,基金会、公益性组织要反映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和需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要了解社情民意,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表达意见,有序参与公共事务。
━━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访渠道。通过开通绿色邮政、专线电话、网上信访、信访代理等多种渠道,使人民群众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表达诉求;建设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设立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提供便利;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权
健全法律法规,探索科学有效的形式,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的民主监督权利。
━━贯彻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加强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2009―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等专项工作报告;继续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决算的审查监督;认真组织开展对工会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做好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执法检查报告所提建议的跟踪监督;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宪合法性的审查监督。
━━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沟通、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有关政府部门要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和建议案,及时给予正式答复。
━━加强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监督。加大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力度,进一步完善特约监察员制度,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探索、试行特约监督员制度,配合其他监督形式,开展对法院工作及审判人员的审判作风、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探索、试行特约检查员制度,改革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配合其他监督形式,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
━━严格落实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各项法规制度,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
2009―2010年,国家将采取措施,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
(一)少数民族权利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经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为10643万,占全国总人口的8.41%(注6)。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推进与少数民族相关的立法。推动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规定,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保障少数民族依法管理民族自治地方事务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保证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有一名代表。保证人口超过100万的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继续保证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继续保证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员,参加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
━━促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继续建立和发展各类民族学校,举办民族预科班,实行双语教学,对少数民族考生升学予以照顾,在广大农牧区推行寄宿制教育,在内地设立西藏中学和新疆高中班等。至2010年,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加强对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并使各类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比重接近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对地、县级少数民族干部进行轮训,对民族工作系统的干部进行现代管理知识和综合能力培训,选拔县(市、旗、区)、乡镇少数民族中青年干部接受各种形式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包括选派优秀的少数民族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外参加培训。
━━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门人才,保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司法、行政、教育领域中的应用,增加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资助,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报刊的出版,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能力,提高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覆盖率,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推出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学、戏曲、音乐、舞蹈、美术、工艺、建筑、风情、服饰、饮食等文化艺术品牌。制作优秀的少数民族题材广播影视作品,扶持对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民族出版项目。向少数民族聚居的县(市、旗、区)图书馆和中小学校、农牧区村赠送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图书、杂志。保护、发展和培育少数民族特色表演艺术。
━━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加大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投入的力度。2009―2010年,国家将投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0亿元以上,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其中投入近10亿元,用于帮助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茅草房危旧房改造、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产业发展、群众增收和社会事业发展。继续支持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解决边境地区群众民生方面的特殊困难。优先解决少数民族特困村的贫困问题,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特困村通路、通电、通电话、通广播电视,有学校、有卫生室、有安全的人畜饮用水、有安居房、有稳定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或草场的目标。
(二)妇女权利
全面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规定的目标,促进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提高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水平。各级人大、政协和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都要有1名以上的女性。50%以上的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政府工作部门要有女性领导成员,提高女性在市(地)级以上国家机关中的厅局级、处级公务员中的比例,在省、市、县级后备干部队伍中女性不少于20%。提高女性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公务员中的比例,在女性比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女性的数量要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
━━保障妇女工作权利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在招工、招聘中禁止性别歧视。保证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有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条款,健全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保障农村妇女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各项合法权益,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农村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保障妇女的土地及其相关财产权益。
━━保障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的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左右,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5%左右,高中女性毛入学率达到75%左右,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15%左右。成人妇女的识字率要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5%左右。把社会性别意识教育纳入教师培训课程。
━━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完善生育保健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教育,提供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为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提供有效服务。到2010年,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80%以上。普及生殖保健和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新法接生率达到95%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出台并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建立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对拐卖犯罪的综合治理,防范、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探索建立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
━━对被监禁女性采用适用女性特点的管理方式。重视被监禁女性回归社会后生存就业能力的提高,对她们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儿童权利
全面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规定的目标,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努力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参与的权利。
━━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政策体系。推动修订省级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法规,推动各地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配套法规。
━━保障儿童健康权。以2000年为基数,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下降四分之一。儿童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60%以上,中小学生符合《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及格率达到90%以上。
━━促进儿童参与。根据儿童的身心发展程度,创造空间和机会,扩大儿童在家庭、学校、社区和社会生活中的参与。促进媒体、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单位保障儿童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
━━禁止雇用童工。依法惩治雇佣童工的单位和个人。
━━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建立完善救助机制,帮助被解救儿童顺利回归社会,帮助其解决生活、维权和康复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强化司法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开展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新模式。
━━保护弱势儿童权利。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