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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人员内部调配补充规定
2015-11-18 10:01   审核人: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学校内部调配工作的管理、调控与监督,进一步规范用人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天津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内部调配的原则与程序提出以下几点补充规定。

  第一条内部调配的范围

  内部调配是指学校在编的教职工在各院、部、处之间调动工作岗位或转系列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条内部调配的原则

  一、校内人员调配必须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在编制数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区分不同岗位职责与用人条件进行。

  二、内部调配应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队伍结构,发挥教职工专长,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三、在岗位空缺和满足上岗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调配事业编制内富余人员到岗工作,逐步削减编制外用工,减轻学校负担。

  四、为构建和谐有序的工作环境,原则上不安排夫妻双方在同一部门工作。

  五、已实施聘任制的在编人事代理人员在首个聘期内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工作岗位。

  六、实施内部调配的岗位原则上应实行公开竞聘。

  第三条内部调配程序

  一、非教师岗位的内部调配

  (一)由个人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内部调动审批表》,交调入、调出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审批。凡属双重管理的人员需所在部门与所属部门领导均签署意见。

  (二)人事处经审查合格后,报请调入、调出部门的主管校领导与校长审批。

  二、由非教师岗位调配到教师岗位,或不同部门之间教师岗位的调配,其审查过程比照调入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三、经批准同意调配的人员到人事处办理调配手续,凭人事处发出的《校内调整通知单》在 5个工作日内到调出、调入部门办理工作交接、上岗手续。办理完调配手续后从下个月起执行新的岗位津贴等相关待遇。

  四、在办理手续过程中,被调配人员仍属原部门管理,凡未办理完有关手续又未在原部门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五、因学校工作调整、部门整合进行的岗位及人员调配,由学校领导审定最后方案,一经决定, 由人事处填写《校内调整通知单》,被调配人员在 5 个工作日内到调出、调入部门办理工作交接、上岗手续。对拒不服从调配的人员 , 按待岗人员处理。

  六、确因工作需要,校内各部门之间临时借用职工,由借用部门与被借用部门协商后报人事处,人事处经请示校领导同意后备案。借用到期后,及时回原部门工作。

  七、以下情况不再办理调配手续

  (一)处级领导干部的人事任免。

  (二)因学科、专业、机构的调整,整建制划归某一部门或成立新机构的人员。

  第四条附则

  一、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原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二、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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