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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关于教职工工作出勤和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
2015-11-18 10:03   审核人:

为了加强我院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考核,建立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对教职工工作出勤和各类假期等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工作出勤的规定:

1、担任教学、科研等任务的专职教学人员可不坐班,按规定返校。其他(党政管理、教辅、实验、工勤等)人员坐班。

2、分配到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第一年应坐班。

3、二级学院(部)领导,原则上均应坐班,如担任教学科研任务,经批准可不坐班,但每天须保证有一名院领导坐班。

二、教职工各类假期的规定:

1、寒暑假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期限,按学校通知执行。

2、事假

  (1)教职工确因有事需本人处理,应事先提交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提前请假的,应在休假后三天内补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中层干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因公外出或请假两天以上,须本人提出申请,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事先不能请假的,应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3)其他人员请假一周之内的,应根据管理权限申报,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经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4)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请假的,经批准可酌情准假,但一般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5)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教职工在事假期间职务工资、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粮食补贴、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国家工资(以下简称国家工资)照发,其他津补贴按院内相关规定执行。

3、病假

  (1)教职工患病确需休养的必须持有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者,一经发现,由所在部门核实后及时上报,给予纪律处分,并从休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2)病假期间的待遇

  教职工因病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国家工资照发,其他津补贴按院内相关规定执行;

  因病休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病假复工条

  连续病休六个月以上,病愈后要求上班的要有医院开据的病情痊愈的证明,病愈后全日工作满一个月后,再因病休息的可重新计算病休时间;病愈后全日工作不满一个月,又因病休息的,再次病休时间与前段病休时间合并计算。

4、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婚假增加七天。遇法定节假日假期顺延;遇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顺延。

  婚假期间国家工资照发,其他津补贴按院内相关规定执行。

5、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以请丧假三天。去世的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可根据实际路程准予路程假。

  教职工的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假三天。

  丧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丧假期限不顺延。

  丧假期间国家工资照发,其它津补贴按院内相关规定执行。

6、探亲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假期为每年一次,假期20天。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以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探亲假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一般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探亲假期限不顺延。

  在寒暑假期间探亲的,探亲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利用工作时间探亲的,探亲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事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探亲路费的报销按计财处的规定执行。

7、产假

  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含产前、产后)。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教职工(年满24岁)产假增加30天。职工产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期限不顺延;寒暑假顺延。

  女教职工怀孕流产(包括人工流产)的假期待遇: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产假期间国家工资照发,其他津补贴按院内相关规定执行。

8、对旷工行为的处理

  (1)属于旷工行为的范围

  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的;

  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未按时到岗上班的;

  经查明请假原因是欺骗组织而编造的;

  教职工在休病假期间去外单位干活,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不服从工作调动,不按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的。

  (2)对旷工行为的处理

  旷工期间停发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对旷工行为单位领导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连续旷工15天,一年累计旷工30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9、教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要申请事假,其假期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在职职工因私出境,超过假期半年以内(包括续假)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教职工因私出境期间停发其全部工资及各项津补贴;按期回国后补发其出境期间的国家工资。

10、教职工公派出国期间国家工资照发;公派期满后未如期回国的按事假处理。

三、有关规定:

1、非坐班人员一次不返校的,按3天缺勤计算。

2、教职工休病、事假一个月以上的,在其休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寒暑假要连续计算。

3、各部门可按上述规定,以既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严格管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对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上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消极怠工的要批评教育,并可酌情扣发国家工资之外的其它津补贴。

4、本规定自二〇〇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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