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专发[201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突出重点、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出国(境)培训力度,保证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工作健康稳定发展,考虑到近年来国外物价水平的上涨、医疗保险费用的增加以及其他一些相关费用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
二、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分为“高级职称”人员开支标准和“普通职称”人员开支标准两类。“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或相当高级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上职称、正县(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普通职称”指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下职称、副县(处)级及以下行政职务。
三、各派出单位要从严掌握党政干部中长期出国(境)培训规模,认真选拔培训人员,加强出国前外语和专业培训,严格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告。
五、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见附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
2012年7月30日